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肇庆鼎湖区智能家具科技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6-6至2025-6-12),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肇庆鼎湖区智能家具科技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南为规划15米路,东为规划30米路,bs-01-24-b地块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主要从事高端智能家具的加工及销售,项目建成后,年产高端智能家具10000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水帘柜废水、配件清洗废水、玻璃加工废水、大理石加工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工艺用水”的限值后,回用于生产补给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水帘柜废水、配件清洗废水、玻璃加工废水、大理石加工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补给用水,不外排,“自建废水处理站”拟选取“调节池+三级化学混凝+生物接触氧化+mbr膜+砂碳过滤”工艺对综合废水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永安镇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漆雾(颗粒物)、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板材开料、精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浓度、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4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自带)滤芯回收装置+(自带)袋式除尘”回收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排放;封边、挤压成型、覆膜、转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浓度、投料粉尘(颗粒物)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6排放。则da001排放的有机废气(总vocs、二甲苯)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da001排放的漆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2排放的有机废气(总vocs、二甲苯)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da003排放的粉尘(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4排放的有机废气(总vocs)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da******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da005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6排放的有机废气(总vocs)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da006排放的投料粉尘(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1、da002、da004以及da006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的排放标准值。 上述工序中未被收集到的总vocs和二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未被收集到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未被收集到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工艺过程中,金属开料、冲压、打磨抛光、砂光工序机加工产生的金属粉尘(颗粒物)以及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电泳工序、组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电泳工序、组装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 排放的总 vocs、二甲苯、臭气浓度和颗粒物,用密闭车间负压收集,经“水帘柜”对漆雾预处理后,再经“干式过滤器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通过 35m 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2 排放的有机废气和臭气,密闭车间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通过 35m 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3 排放的颗粒物,集气罩收集,经“中央集尘器”处理达标,通过 35m 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4 排放的总 vocs、臭气浓度、颗粒物、so?、nox,用加热线出入口顶部集气抽风装置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通过 35m 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5 排放的颗粒物,车间密闭负压收集,经自带“滤芯回收装置 + 袋式除尘”处理达标,通过 35m 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6 排放的总 vocs 和臭气浓度,密闭车间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通过 35m 排气筒高空排放。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设备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