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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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350100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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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新增PVC自动喷胶生产线项目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投资区吉山路8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投资区吉山路8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利用厂区内已建2#厂房二层闲置空间约420m2布设生产线进行生产。年喷涂宝马下箱体1200台、底护板1200台,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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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本次扩建工程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144t/a。 2、项目涂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以及表3和表4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林格曼黑度排放从严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扩建废气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584t/a,NOx≤0.281t/a,SO2≤0.006t/a。建设单位已购排污权指标SO2富余量可覆盖本次污染物产生,无需再申购,后续若无法覆盖,建设单位应按当地主管部门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排污指标权;NOx需新购买0.1617t/a的排污指标权。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