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沁县2024-划02号A宗地总面积约5206m2******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于沁县自来水公司使用,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以上相关文件规定,受业主单位的委托,我公司对沁县2024-划02号A宗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在充分了解地块的历史发展状况、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重点污染源等基本情况后,初步判断项目地块土壤环境存在受污染的可能性,针对调查区域制定了采样工作方案,编制完成了《沁县2024-划02号A宗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现场采样方案》。
二、污染识别
地块内污染源主要考虑农作物在种植过程中喷洒农药产生的有机农药类污染,污染物为六六六、滴滴涕。配水厂施工建设过程中大型设备的集中停放和钢筋加工过程产生钢渣、钢筋切割设备机油的跑冒滴露,特征污染物包括石油烃。
三、点位布设
共布设6个采样点位,其中含1个水土共用点位。在地块西北侧未受扰动或受到扰动影响较小的区域布设1个对照点位。点位布设数量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2号)中“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的要求。为探明本地块地层分布和地下水情况,本次采样选择S-6点位作为深孔,确认本地块是否受到周边企业污染迁移情况。
四、检测项目
本项目地块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土壤pH、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其他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氰化物、六六六、滴滴涕、氨氮以及HJ 605-2011标准方法中VOCs全项和HJ 834-2017标准方法中SVOCs全项。本次地下水样品的检测指标为GB 36600-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45项、HJ 605-2011标准方法中VOCs全项和HJ 834-2017标准方法中SVOCs全项、石油烃(C10-C40)、常规指标(pH、总硬度、溶解性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耗氧量(CODMn)、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
五、结论
通过对该地块及周边地块生产历史、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利用状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理等资料的分析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调查访问,初步确认该地块可能存在污染,初步判定地块内表层土壤可能存在污染,需开展下一步的初步采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