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武胜县经开区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及其附属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监理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武胜县经开区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及其附属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项目名称)已由 武胜县******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405-511622-04-01-146268】FGQB-023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武胜县******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405-511622-04-01-146268】FGQB-0232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街子产业新城;
2.2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占地 250 亩,建设内容包含农副产品加工厂房约 175448.77㎡、产业配套用房(管理用房及食堂)约 28561.42㎡以及建设园区配套道路、停车场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配套市政道路 866m。
本次招标项目主要内容为:总建筑面积149875.54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135475.9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4399.60平方米。
2.3 监理服务期限:本项目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期内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监理服务。
2.5 标段划分:监理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
?近年(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0万元的建筑工程类监理业绩 。
□无业绩要求。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房屋建筑工程)执业证书, /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06 月 05 日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 )—“登录”——“交易主体”—“建设工程”,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广安 市(州))(网址:******/)—“登录”—“ 投标登录 ”,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06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5.2开标方式:本项目开标实行(□见面开标; ?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方式, 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请各交易主 体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查看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指南。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邮 编: 638400
联 系 人:杨老师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邮 编: 610200
联 系 人: 余先生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银行: /
账 号: /
2025 年 06 月 04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