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2025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合肥市无为路53******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邮方式
电子邮箱:ahdzwb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林业局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猎捕、人工繁育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及食用相关规定时还包括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名录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公安、司法、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关,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学校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个人应当自觉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每年的4月10日至16日为安徽省“爱鸟周”;每年的10月为安徽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的监测,每五年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档案。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工程、监视监测等措施,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防止污染、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伤病、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送交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收集和研究,对中华鲟、长江鲟、白鳍豚、长江江豚、扬子鳄、黑麂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设置警示牌、修建防护设施、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防护技术培训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紧急处置机制,接到求助后及时处置。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种群调控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备案。猎获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按如下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人工繁育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规定开展人工繁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可以依法注销其人工繁育许可证:
(一)超出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
(二)隐瞒、虚报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倒卖人工繁育许可证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一年内未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的。
被注销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药用、展示、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和检疫检验。
第二十五条 ******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人工繁育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以及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修改的必要性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全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建成,政策制度逐渐建立完善,社会大众保护意识持续增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成效显著,种群数量稳步增长,资源持续恢复。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也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严格贯彻落实《保护法》,加强《实施办法》对上位法衔接,提高执行力,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二、起草过程
《保护法》修订出台后,我局立即组织启动了《实施办法》修改工作,并列入省人大2024年立法调研论证类项目,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于2024年8月13日至16日赴宣城市郎溪县、宁国市、池州市青阳县、东至县,开展了立法调研。调研组深入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重要栖息地、收容救护站(点)、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等,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查看等方式,实地了解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收容救护、繁育利用、致害防控等《保护法》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就修改《实施办法》听取意见建议,2025年5月、6******林业局、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修改7条、删除13条、新增1条、条文顺序调整15条。
一是根据《保护法》修改、删除、增加原《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
二是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保护法》对相关内容已有详细规定。
三是新增《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增加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管理不力等情况进行约谈的内容。
四是原《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分别修改为《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