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001
资
产
评
估
委
托
合
同
委托单位(甲方):达州市航道管理段
******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地 点:四川达州
签 订 日 期:2025年4月7日
委托人:达州市航道管理段 (简称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为4艘公务船舶报废评估机构。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评估目的
达州市航道管理段拟处置涉及国有资产,需对涉及的公务船舶残余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达州市航道管理段所属的4艘公务船舶残余价值。涉及的评估范围为达州市航道管理段截至评估基准日所属的4艘船舶(含船舶机械设施设备)。
三、评估基准日
2025年3月21日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1、委托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受托人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四)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受托人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征得受托人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应尽快向受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受托人应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完整评估资料后5个工作日出具资产评估初稿,供委托人审核。
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出现提供评估资料时间延滞、评估工作量显著增加、评估对象异常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资产评估工作如期完成的,受托人应立刻向委托人汇报,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变更约定事项。
(三)如果委托人对资产评估初稿有异议,受托人应按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是否修改资产评估初稿给出回复。
(四)在委托人确认可以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的报告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一式四份,提交方式为邮寄。
(六)受托人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视为完成合约;委托人支付评估服务费完毕,视为完成合约。
六、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的评估服务费计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受托人在提供正式评估报告后,委托人一次性结清。
(二)受托人在评估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三)受托人对本业务开具正式发票并收款,具体信息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MA69NDF88C
******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账号:8111 0010 1230 0559 987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为受托人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受托人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2、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3、受托人认为需要发函向有关部门询证时,委托人应提供方便,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4、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报告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审核备案程序,委托人有义务按照规定履行程序。
5、作为资产评估程序的一部分,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应提供一份资产评估的承诺书,对资产评估的相关情况作出必要的承诺。
6、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对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7、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
8、委托人有依约按期获取评估报告的权利。
(二)受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受托人应按照******委员会)的备案、核准或问答程序,受托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并按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
4、受托人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委托人的询问并及时回复和提供相应文件。
5、受托人派出具有足够经验的人员或团队完成评估工作。
6、受托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完成的评估报告,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的书面许可,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人或被评估方提供的资料或评估报告的内容提供给第三方或公开。
7、受托人有依约按期收取评估服务费的权利。
八、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和解除
(一)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二)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受托人可以要求与委托人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三)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四)如果受托人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不受影响,受托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
如委托人在30天的合理期限内能排除限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约定,并根据排除限制后的实际情况变更及签订补充协议;
如委托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排除限制,双方应当解除评估合同。
(五)评估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根据双方责任、已投入的工作量和工作进度,确定评估服务费收取或退回比例或金额;同时受托人应该妥善处理已经取得的相关评估资料。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一)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
(二)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委托人(甲方):(盖章) 受托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夏成 联系人:
住所:达州市通川北路200号 住所:
联系电话:(0818)****** 联系电话:(028)******
签订日期:2025年4月7日 签订地点: 资产评估机构(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