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验室多通道相参微波信号源(2024--00256)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zb******4
二、项目名称:某实验室多通道相参微波信号源(2024--00256)
三、中标(成交)信息
******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院4号楼14层1403室
中标(成交)金额:******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盛信、张红梅、郑跃、许庆秀、谭电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货物类项目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共计29072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若************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港澳广场a座1802室,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某实验室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内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与芙蓉路交口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0551-******-86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浩扬、张春梅
电话:******
附件:
无
一、项目编号:zb******4
二、项目名称:某实验室多通道相参微波信号源(2024--00256)
三、中标(成交)信息
******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院4号楼14层1403室
中标(成交)金额:******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称:多通道相参微波信号源(b型) 品牌:中星联华 规格型号:slfs0218f-p 数量:3套 单价:540000元 |
五、评审专家名单:盛信、张红梅、郑跃、许庆秀、谭电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货物类项目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共计29072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若************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港澳广场a座1802室,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某实验室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内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与芙蓉路交口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0551-******-86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浩扬、张春梅
电话:******
附件:
无